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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张家港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5-16 10:47:14访问量:字体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或厂家采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1组数量

2组数量

1

摩托车乘员头盔

2

2

2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2

2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在封条处签字确认。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1 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结构-佩戴装置

GB 811-2022

GB 811-2022

2

护目镜

可见光透过率

GB 811-2022

3

耐磨性

GB 811-2022

4

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

GB 811-2022

5

固定装置稳定性

GB 811-2022

6

吸收碰撞能量(低温)

GB 811-2022

7

耐穿透(低温)

GB 811-2022

8

标志、标识

GB 811-2022

注:

检验样品分配:1#样品进行结构-佩戴装置、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吸收碰撞能量(低温)、标志标识的检测;2#样品进行护目镜耐磨性、固定装置稳定性、耐穿透(低温)

2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结构-佩戴装置

GB 811-2022

GB 811-2022

2

护目镜

可见光透过率

GB 811-2022

3

耐磨性

GB 811-2022

4

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

GB 811-2022

5

固定装置稳定性

GB 811-2022

6

吸收碰撞能量(低温)

GB 811-2022

7

耐穿透(低温)

GB 811-2022

8

标志、标识

GB 811-2022

注:

检验样品分配:1#样品进行结构-佩戴装置、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吸收碰撞能量(低温)、标志标识的检测;2#样品进行护目镜耐磨性、固定装置稳定性、耐穿透(低温)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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